神的義與基督的救贖

. 神的義:特點  (3:21-23)

 

.但如今 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”

1. 神的義必須得著絕對的滿足  神是公義的 

 

2. 律法不能顯明  神的義,所以  神引進一條新的道路,使 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

律法以外:與律法無關

 

3.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應該是第四章所指的亞伯拉罕、大衛的見證

 

.  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”

  1. 神的義,絕對不能有暇疵,必須滿足  神的公義、  神的愛

 

  2. 因信耶穌基督

神的救法就是祂的兒子耶穌基督 ─ 這是  神偉大的福音。耶穌基督就是  神的能力、  神的智慧,解決了  神的神聖矛盾,使大福份能臨到世人

信祂所是的,信祂所作的 ─ 這裡撇下了因行律法稱義的道路,開啟了信耶穌的道路

 

3.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

神竟然和我們這樣的罪人能有連結

相信是一個接受的動作

God said, “I give”Man said, “I take”

Faith is the hand of the heart

  這是救恩臨到全世界最公平的辦法,使世人都站在同一個根基上 ─ 因信得救

 

4. 並沒有分別

 

.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  神的榮耀

  1. 神的榮耀 ─ 將  神的性情、  神的作為全然彰顯出來

“神的兒子是…  神榮耀所發的光輝” (1:3)

“道成了肉身,住在我們中間,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,我們也見過祂的榮耀,正是父獨生子的榮耀” (1:14)

“摩西說,求你顯出你的榮耀給我看” (33:18)

“父阿,願你榮耀你的名。當時就有聲音從天上來說,我已經榮耀了我的名,還要再榮耀”

(12:28)

“…願你榮耀你的兒子,使兒子也榮耀你…我在地上已經榮耀你,你所託付我的事,我已成全了” (17:1,4)

 

  2. 犯罪的人遠離  神,不認識  神,甚至與  神為仇為敵,自然是虧缺(fall short)  神的榮耀

 

. 神的義:內容  (3:24-26)

 

.“如今卻蒙  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稱義”

(being justified freely by His grace through the redemption which is in Christ Jesus)

  1. 稱義,being justified

「神宣告我們是義的,並待我們如義人」,神不僅赦免、饒恕我們的罪,我們在  神面前如同一個義人,不曾犯過罪的,就如  神的兒子主耶穌基督一樣

 

2. 白白地,freely without a cause 無故 (15:25)

在罪人身上實在是沒有任何一點緣由讓  神稱他為義,這惟一且全部的緣由都在基督耶穌身上

 

3.   神的恩典 神賜給人所不配得的 (卻是  神出了極貴重的代價)

 

4.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

救贖(redemption),贖的意義是「贖回」,沒有「救」的意思。已經失去的,如今必須付了代價而合法的將其贖回,主權重歸己有。  神是付了最貴重的贖價,這贖價就是主基督!

 

.“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  神的義”

1. 挽回祭(propitiation)和施恩座(mercy seat)是同義字

這是一個獨特的挽回祭,挽回罪人回到  神面前,也挽回  神的心向著罪人

 

2. 那裡有挽回祭,那裡就有施恩座

 

3. 是憑著耶穌的血

「血」是指著「魂」 (17:11-12),「贖回」的意義是「以魂贖魂」

 

4. 藉著人的信

挽回祭(施恩座)不能沒有血,然而挽回祭於我沒有功效,除非我相信(接受)

 

5. 顯明  神的義

 

.“因為祂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,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”

1.「先時」

 

2.「今時」

 

3. 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

神的所是

神的所作

人的知道 人該如何敬畏  神,感謝  神,信服  神!

 

4.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

耶穌以祂的血為贖價,使我們能被贖回歸給  神,在  神面前被稱為義

我們的信也是顯明  神的義不可缺的一步,一面彰顯  神的義,一面也是  神的義的見證人

 

. 神的義:成就了三件大事  (3:27-31)

 

. 人不能誇口 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

 

. 神是所有世人的  是猶太人的  神,是外邦人的  神,與割禮無關,全在乎信

 

. 律法得以被堅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