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的義與基督的救贖
壹. 神的義:特點 (3:21-23)
一.“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”
1.
神的義必須得著絕對的滿足 ─ 神是公義的 神
2.
律法不能顯明 神的義,所以 神引進一條新的道路,使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
律法以外:與律法無關
3.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
應該是第四章所指的亞伯拉罕、大衛的見證
二. “就是
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”
1. 神的義,絕對不能有暇疵,必須滿足 神的公義、
神的愛
2. 因信耶穌基督
① 神的救法就是祂的兒子耶穌基督 ─ 這是 神偉大的福音。耶穌基督就是 神的能力、 神的智慧,解決了 神的神聖矛盾,使大福份能臨到世人
② 信祂所是的,信祂所作的 ─ 這裡撇下了因行律法稱義的道路,開啟了信耶穌的道路
3.
加給一切相信的人
① 神竟然和我們這樣的罪人能有連結
② 相信是一個接受的動作
God said, “I give”;Man said, “I
take”
Faith is the hand of the heart
③ 這是救恩臨到全世界最公平的辦法,使世人都站在同一個根基上 ─ 因信得救
4. 並沒有分別
三.“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 神的榮耀”
1. 神的榮耀
─ 將 神的性情、 神的作為全然彰顯出來
“神的兒子是… 神榮耀所發的光輝” (來1:3)
“道成了肉身,住在我們中間,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,我們也見過祂的榮耀,正是父獨生子的榮耀”
(約1:14)
“摩西說,求你顯出你的榮耀給我看” (出33:18)
“父阿,願你榮耀你的名。當時就有聲音從天上來說,我已經榮耀了我的名,還要再榮耀”
(約12:28)
“…願你榮耀你的兒子,使兒子也榮耀你…我在地上已經榮耀你,你所託付我的事,我已成全了”
(約17:1,4)
2. 犯罪的人遠離
神,不認識 神,甚至與
神為仇為敵,自然是虧缺(fall short)了 神的榮耀
貳. 神的義:內容 (3:24-26)
一.“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稱義”
(being justified freely by
His grace through the redemption which is in Christ Jesus)
1. 稱義,being justified
「神宣告我們是義的,並待我們如義人」,神不僅赦免、饒恕我們的罪,我們在 神面前如同一個義人,不曾犯過罪的,就如 神的兒子主耶穌基督一樣
2. 白白地,freely ─ without a cause 無故 (約15:25)
在罪人身上實在是沒有任何一點緣由讓 神稱他為義,這惟一且全部的緣由都在基督耶穌身上
3. 蒙 神的恩典 ─ 神賜給人所不配得的 (卻是 神出了極貴重的代價)
4.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
救贖(redemption),贖的意義是「贖回」,沒有「救」的意思。已經失去的,如今必須付了代價而合法的將其贖回,主權重歸己有。 神是付了最貴重的贖價,這贖價就是主基督!
二.“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 神的義”
1. 挽回祭(propitiation)和施恩座(mercy seat)是同義字
這是一個獨特的挽回祭,挽回罪人回到 神面前,也挽回 神的心向著罪人
2. 那裡有挽回祭,那裡就有施恩座
3. 是憑著耶穌的血
「血」是指著「魂」 (利17:11-12),「贖回」的意義是「以魂贖魂」
4. 藉著人的信
挽回祭(施恩座)不能沒有血,然而挽回祭於我沒有功效,除非我相信(接受)
5. 顯明
神的義
三.“因為祂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,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”
1.「先時」
2.「今時」
3. 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─
神的所是
神的所作
人的知道
─
人該如何敬畏 神,感謝 神,信服 神!
4.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─
耶穌以祂的血為贖價,使我們能被贖回歸給 神,在 神面前被稱為義
我們的信也是顯明 神的義不可缺的一步,一面彰顯 神的義,一面也是 神的義的見證人
參. 神的義:成就了三件大事 (3:27-31)
一. 人不能誇口 ─ 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
二. 神是所有世人的 神 ─ 是猶太人的 神,是外邦人的 神,與割禮無關,全在乎信
三. 律法得以被堅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