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的罪與審判
壹、
人的罪 (1:18~32)
一、
人:不虔、不義
“原來 神的忿怒,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,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” (1:18)
1. 不虔,得罪 神的本性 Ungodliness
is sin against the being of God
不義,違背 神的旨意 Unrighteousness
is sin against the will of God
不虔是根源,不義是果子
2. 神的忿怒,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
不敬虔、不法、不義── “ 神也沒有寬容上古的世代、曾叫洪水臨到那不敬虔的世代、卻保護了傳義道的挪亞一家八口.又判定所多瑪、蛾摩拉、將二城傾覆、焚燒成灰、作為後世不敬虔人的鑑戒.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.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、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、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。主知道搭救敬虔的人脫離試探、把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、等候審判的日子.” (彼後2:5~9)
不敬虔── “他們故意忘記、從太古憑 神的命有了天、並從水而出藉水而成的地.故此、當時的世界被水淹沒就消滅了.但現在的天地、還是憑著那命存留、直留到不敬虔之人受審判遭沉淪的日子、用火焚燒。” (彼後3:5~7)
不信從── “信子的人有永生.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、 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。” (約3:36)
3. 行不義阻擋(壓制,suppress)真理
二、
再說到人的不虔 (1:19~23)
“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,原顯明在人心裡…自從造天地以來, 神的永能和 神性是明明可知的…叫人無可推諉。因為他們雖然知道 神,卻不當作 神榮耀他,也不感謝他…”
1. 不虔的結果──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,無知的心就昏暗了,自稱為聰明,反成了愚拙
2. 不虔的結果──將不能朽壞之 神的榮耀,變為偶像,彷彿必朽壞的人,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
三、
再說到人的不義(因著不虔)與神的任憑 (1:24~32)
1. 神任憑人(God gave them up)──神最可怕的忿怒
2. 三個” 神任憑人”顯明人一切的不義
(1)
逞著心裡的情慾──靈的墮落
(2)
放縱可羞恥的情慾──体的墮落
(3)
存邪僻的心思,行不合理的事──魂的墮落
貳、
神的審判──神對自義之人的定罪與審判 (2:1~16)
1. 審判的意義:
2. 審判的根基: 神的公義
“審判全地的主、豈不行公義麼。” (創18:25)
“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、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、按公義審判天下…”(徒17:31)
“從此以後、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、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.不但賜給我、也賜給凡愛慕他顯現的人。”(提後4:8)
“他被罵不還口.受害不說威嚇的話.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.”(彼前2:23)
“父不審判甚麼人、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。…我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.我怎麼聽見、就怎麼審判.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.…”(約5:22,30)
一、 自義的人因自己的行為被定罪、受審判 (2:1~3)
“你這論斷人的,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”
1. 或許沒有行所有的事
2. 或許沒有行在外面,卻行在裡面
3. 或許全然在黑暗中,是瞎眼的
二、 自義的人更是被 神定罪 (2:2~16)
1. 神乃是照著“真理”審判 (2:2)
2. 神乃是照著人的“行為”審判人 (2:6~11)
3. 神乃是照著“律法”與“良心”審判人 (2:12~15)
在律法以下的人→按律法受審判
沒有律法的人→按良心受審判
4. 神乃是藉“耶穌基督”審判人 (2:16)
“我在 神面前、並在將來審判活人死人的基督耶穌面前…”(提後4:1)
參、
對猶太人的定罪 (2:17~3:8)
一、
在律法上 (2:17~24)
“指著律法誇口,自己倒犯律法”
二、
在割禮上 (2:25~27)
肉身的割禮v.s. 真割禮
三、
在出身上 (2:28)
猶太人 v.s. 真猶太人
外面的(outward)←→ 裡面的(inward)
肉體的(flesh)←→ 心裡的(heart)
在儀文(in letter)←→ 在靈裡(in spirit)
四、
猶太人的反駁與保羅的回答 (3:1~8)
1. 神的聖言交託給以色列人 (3:1~4)
(1)
神揀選以色列人
(2)
神是信實的、真實的;神必成就祂的應許,縱然以色列人不信
“我們縱然失信,祂是可信的,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”(提後2:13)
2. 神是公義的──人的不義、虛謊 (3:5~8)
神降怒、神審判是因人的不義、虛謊,也是彰顯 神的義, 神的真實
肆、
世人都被定罪、審判 (3:9~20)
一、
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
1. 在性格上 (3:10~12)
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
沒有明白的,尋求 神的
沒有行善的,連一個也沒有
2. 在話語上 (3:13~14)
喉嚨→敞開的墳墓
舌尖→弄詭詐
嘴唇→有虺蛇的毒氣
滿口→咒罵苦毒
3. 在行為上 (3:15~18)
惡行
平安的道路未曾知道
眼中不怕 神
二、
結論
1. 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
2. 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,能在 神面前稱義;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